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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冒用人脸识别信息入刑 这场论坛上专家学者热议网络犯罪疑难问题

发布日期:2024-02-26 12:01    点击次数:187

  

  近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承办的第六届上海政法学院“刑法论坛”研讨会召开,来自国内20余所高校和实务部门的10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本届研讨会的主题为“数字时代的新型犯罪与犯罪法律后果体系研究”。在这一主题下,分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罪刑问题与犯罪治理研究”“新型热点网络犯罪疑难问题研究”“轻罪治理的罪责问题与刑事政策”“犯罪法律后果体系研究”“职务犯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五个子议题,40多位专家学者针对当下理论界、实务界的热点问题发言交流。

如何让市场主体当好“看门人”?

  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犯罪分子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犯罪,尤其是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如今除了一些必须以行为人自身为工具的传统犯罪外,大部分犯罪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施。”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单勇说,面对“井喷”的犯罪数,单靠刑事规制这一传统治理模式已经难以遏制,需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市场主体发挥数字社会“看门人”的职责,起到前端防范和源头治理的作用。

  “目前看来,刑事规制对电信网络诈骗的预防效果不明显。”单勇说,电信网络诈骗已经形成一条完整的黑灰产业链,包括“水房”、号商、卡商、料商、技术产品提供者、技术服务提供者、组织者等,政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打击更多需要“在场控制”,但上述行为多是“在线违法”,需要的是“在线控制”。所以,他认为,想要真正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就需要让市场主体当好“看门人”,建立“国家管看门人,看门人管平台”的二元治理结构。

  “当前,我们国家的‘看门人’规制正处于建章建制、细化规则阶段。我认为,相关规则既要防止‘看门人’在规制过程中对用户权利造成过度侵犯,也要注意不能过分加重‘看门人’企业身上的负担。”单勇指出,对“看门人”进行规制的制度必须严格遵循法治原则,比如,要求网购平台企业对敏感物资和禁限售商品进行有效管控时,有关部门应给出一份稳定且明确的管控清单,同时要考虑到企业在管控中可能付出的经济成本。此外,由于“看门人”企业履行职责非常依赖算法,无法完全避免错误,现实中已经发生无辜群众电话卡被停掉、银行和支付业务受限制等问题,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事关用户权益的告知、申辩、申诉、救济等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申诉渠道和核查机制。

为何建议将冒用人脸识别信息入刑?

  冒用人脸识别信息是近年来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尤其是近一两年,AI换脸已然成为一种新的诈骗手段。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周遵友发言认为,有必要将冒用人脸识别信息行为纳入刑法,填补当前的处罚漏洞。

  “‘AI换脸’是一种通俗说法,换成刑法术语就是‘冒用或伪造、变造人脸识别信息’。”周遵友说,广义的冒用人脸识别信息行为可进一步细分为获取信息、冒用信息和实施犯罪三个环节,这些环节既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构成犯罪链的上中下游。当前,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的规制集中在上游的获取行为和下游的实施犯罪两个环节,对中游的冒用行为则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他指出,现在已经出现了提供破解人脸识别技术服务的“群组”和“工作室”,这些就是信息时代的新型“假证工厂”,但是,只要这些行为人使用的人脸识别信息是合法获取的,且他们本人不实施下游的犯罪行为,其制售人脸识别“假证”行为本身就无法被认定为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以及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在当前环境下,人脸识别信息已经逐步成为一种可以替代身份证件的、适用于各类不同场景的通用身份标识符。在此情形下,冒用人脸识别信息的行为在性质上相当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周遵友说,冒用人脸识别信息这一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将这种行为入罪,既是惩治身份证件犯罪的需要,也是规制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需要。

  他建议,短期内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特定情形下的人脸识别信息解释为刑法第280条之一第1款和第280条第3款规定的“身份证件”,于是冒用或者伪造、变造人脸识别信息行为便可被解释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或者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长远来看则需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将以上的冒用或伪造、变造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总之,就是在刑法中规定,在人脸识别信息等个人身份识别信息被替代用作身份证件的情形下,情节严重的冒用行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